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5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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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09:32
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是支持国内专利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在申请阶段和专利权授予后的三年内,向专利审查机构支付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的检索费用,以及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费用。
专项资金特别倾向于资助那些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导向,能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对高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有显著推动作用的技术领域项目。
资助的重点是那些与我国发明专利类型相同的国外申请项目。这些项目需通过国内代理机构向海外提交专利申请,且有助于申请人建立专利池、获取核心技术,并在国际技术标准制定中发挥作用。
专项资金采取事后资助的方式,即在项目在外国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并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给予资助。每个国家或地区的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且每个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
申请资助的项目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已完成国家(地区)公布阶段需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已获得正式授权的项目需有相对稳定的法律状态。同时,已获得*财政或其他地方财政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不被重复资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4月14日由财政部以财建〔2012〕147号印发。《办法》分总则、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资金的分配和拨付、资金的监督管理、附则5章17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567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