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5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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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12:53
在汉景帝前141年的法令中,他规定,对于年满八十岁以上的老人,不满八岁的幼童,以及孕期未哺乳的妇女、盲人和侏儒,即使应当被监禁,也可以免于戴上戒具,给予特殊照顾。"鞠系"即监禁,"颂系"则是指无需戴戒具的待遇,这种政策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汉书·刑法志》卷二十三)
汉宣帝元康四年(前62年),进一步放宽了对老年人的刑罚,除非涉及严重的诬告或杀伤他人,否则不再对他们进行惩罚。(《汉书·宣帝纪》卷八)
成帝鸿嘉元年(前20年),对于未满七岁的儿童,若因斗殴杀人或犯下严重罪行,可上请廷尉审议,有可能减免死刑。(《汉书·刑法志》卷二十三)
东汉光武帝建武三年,更进一步规定,八十岁以上的男子和十岁以下的儿童,以及因连坐而受牵连的妇女,除非涉及不道之罪且被朝廷明确追捕,否则不得被拘捕或监禁。(《后汉书·光武帝纪上》卷一上)
平帝元始元年,针对女性徒刑犯,一旦判决完毕,允许她们回家,每月需支付三百钱雇佣他人代为履行劳役,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汉书·平帝纪》卷十二)
汉朝的这些恤刑政策,反映出统治者对社会危害性较低的群体,尤其是老弱妇幼的宽容和仁政理念,显示了其社会治理的温情一面。
指用刑慎重不滥。最初见于《尚书·舜典》:“惟刑之恤哉!”意即考虑到刑罚可能滥用失当,量刑时要有悯恤之意,使刑罚轻重适中。后世一般指对于老幼废疾者的减刑和对狱囚的悯恤。汉代统治者注意对于老幼、妇女、废疾者刑罚的减免,汉律规定,年八岁以下,八十以上,除非亲手杀人,犯别的罪都不予追究。景帝(公元前157~前141在位)时下诏,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以及孕妇、盲人、侏儒症患者,在监禁时可给予优待,不加桎梏。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12:59
在汉景帝前141年的法令中,他规定,对于年满八十岁以上的老人,不满八岁的幼童,以及孕期未哺乳的妇女、盲人和侏儒,即使应当被监禁,也可以免于戴上戒具,给予特殊照顾。"鞠系"即监禁,"颂系"则是指无需戴戒具的待遇,这种政策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汉书·刑法志》卷二十三)
汉宣帝元康四年(前62年),进一步放宽了对老年人的刑罚,除非涉及严重的诬告或杀伤他人,否则不再对他们进行惩罚。(《汉书·宣帝纪》卷八)
成帝鸿嘉元年(前20年),对于未满七岁的儿童,若因斗殴杀人或犯下严重罪行,可上请廷尉审议,有可能减免死刑。(《汉书·刑法志》卷二十三)
东汉光武帝建武三年,更进一步规定,八十岁以上的男子和十岁以下的儿童,以及因连坐而受牵连的妇女,除非涉及不道之罪且被朝廷明确追捕,否则不得被拘捕或监禁。(《后汉书·光武帝纪上》卷一上)
平帝元始元年,针对女性徒刑犯,一旦判决完毕,允许她们回家,每月需支付三百钱雇佣他人代为履行劳役,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汉书·平帝纪》卷十二)
汉朝的这些恤刑政策,反映出统治者对社会危害性较低的群体,尤其是老弱妇幼的宽容和仁政理念,显示了其社会治理的温情一面。
指用刑慎重不滥。最初见于《尚书·舜典》:“惟刑之恤哉!”意即考虑到刑罚可能滥用失当,量刑时要有悯恤之意,使刑罚轻重适中。后世一般指对于老幼废疾者的减刑和对狱囚的悯恤。汉代统治者注意对于老幼、妇女、废疾者刑罚的减免,汉律规定,年八岁以下,八十以上,除非亲手杀人,犯别的罪都不予追究。景帝(公元前157~前141在位)时下诏,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以及孕妇、盲人、侏儒症患者,在监禁时可给予优待,不加桎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