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关于名誉权怎么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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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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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8 02:45
名誉权的定义就是人们所享有的社会对自己的客观评价,然后排除别人侵害的一种权力,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类似于别人散播一些自己没有做过的那些违背社会公德的事情,那社会对自身的评价肯定会非常的负面,这就侵犯到了自身的名誉权。
一、民法总则中关于名誉权怎么定义?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誉权侵害。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则不构成名誉权侵害。
二、侵害名誉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同时,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三、名誉权侵权案件审理期限是多久?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名誉权应该是很好理解的,自然人从出生以后就开始享有名誉权,当然法人本身也是享有名誉权的,在绝大多数人的眼中,可能要把个人名誉权看得比一切都重要,但是名誉很多时候也是需要自己维护的,如果自己本身就行不正,坐不端,名誉权也会被自己毁于一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