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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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8 11:51
鞍山市制定并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确保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同时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情况。
条例明确,拆迁人是指已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他们的责任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则需服从城市规划和建设需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鞍山市*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拆迁工作,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本区域内的具体执行,包括拆迁单位资格审核、工作人员培训、拆迁计划审批、许可证发放、违法行为查处、纠纷裁决、监督检查等职责。鞍山市拆迁办作为具体工作机构,负责日常执行工作。
此外,规划、土地、城建、房产、工商、*、电业、电讯等部门以及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上级单位需协*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推进拆迁工作,确保各个环节顺利进行。
《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经1999年12月1日鞍山市十二届*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2000年1月27日辽宁省九届*常委会第13次会议批准,2000年2月21日鞍山市*常委会公布。《条例》分总则、拆迁管理、拆迁补偿、拆迁安置、法律责任、附则6章45条,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2012年4月16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发布《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