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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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3:2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历史源远流长。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的局限,人们主要依靠穴居生活,没有形成这一概念的基础。然而,随着人类文明的起步,即进入奴隶社会,随着生产和交换的繁荣,城市逐渐兴起。公元前两千年的古巴伦王国,开始出现类似于现代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形态,这被视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萌芽阶段。
然而,罗马法时期的情况有所不同。罗马法坚持“一物一权”原则,建筑物所有权通常与土地所有者相联系,这导致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不明确。日耳曼法虽有所发展,引入了“阶层所有权”,但对这一权利的完整定义尚不明确。工业革命的兴起,尤其是19世纪上半叶在英、法、德、意、瑞等国的爆发,推动了城市化进程和高楼建筑的兴起。这使得多个业主或承租人共用楼宇成为普遍现象,随之而来的是楼宇管理问题的日益突出,使得建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需求日益强烈。
这一需求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得到了回应,第644条首次确立了近代民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随后,包括意、葡、西、瑞以及旧中国国民政府在内的国家,纷纷在民法典中纳入这一制度。进入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虽给建筑物带来破坏,但人口增长和城市化的压力促使各国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和创新,推动了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及于建筑物的全部,只能及于其所有的部分。该所有权的客体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