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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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2 10:5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拥有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的监督权力,这是根据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的。省级以上立法机构监督其级别的预算和决算,而县级、乡级以及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则负责监督各自级别的预算和决算。
在预算和决算监督过程中,如果遇到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有权组织调查,要求相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真实情况和必要材料,以保证信息的透明度,第六十七条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
在会议期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常务委员会成员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和决算问题进行询问或质询。被询问或质询的政府或财政部门必须立即给出回应,以确保问题的及时解决,第六十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各级政府在预算年度内至少需要两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七十条条款对此做出了规定。政府之间还存在监督关系,上级政府会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而下级政府则需定期向上级汇报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在各级政府中扮演重要角色,第七十一条指出,他们负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向上级报告相关情况。此外,第七十二条强调,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执行进行审计监督,以确保财务纪律的执行。
预算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