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5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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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4:59
二手房买卖纠纷中,经常涉及到前房主的一系列纠纷,例如与物业公司的纠纷,欠交物业费。导致物业公司要求新房主承担欠交的物业费,那么此时新房住是否应当支付房屋过户前的物业费呢?
网友咨询:我买的房子前房主欠物业费,没有合同说我要偿还,物业有权利问我要吗?
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李忠源律师解答:
欠交的物业费属于债权,即发生在物业公司与原房主之间,具有合同的相对性,物业公司无权要求新房主承担欠交的物业费。其次房屋买卖合同中也没有双方的特别约定,因此新房主没有义务支付欠交的物业费。
应当明确的是,房屋所有权转让,并非意味着自动把物业管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移转。
买方有权接受该物业合同,也可不接受该合同。
1、如果买方接受,应在转让时与物业公司重新签订合同,或由双方签署协议/声明,表示同意继续履行原合同。
2、如果买方不接受,则应由卖方与物业公司解除合同后再进行转让。
3、如果卖方未事先向买方说明存在该物业合同,那么转让后,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卖方应承担给物业公司带来的损失。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李忠源律师解析: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合同相对性的内容包括以下三种:
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3、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李忠源律师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处理,刑事辩护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