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五章 签发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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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4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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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4 22:43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第五章着重于签发人制度的执行。根据第三十七条,申请书如《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及《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签发过程中,签发人的签字和公章至关重要,只有这样,这些文件才被视为有效。签发人需对所有相关文件和证书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签发人的审批实行两级制度,由农业部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一至两名签发人,按照规定流程,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限的机关进行审批,并进行公开公示。农业部负责审批国家级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及省级签发人,省级则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县级以上签发人审批工作。
然而,若签发人违反规定,如越权签发、违规操作,或擅自修改相关文书,甚至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会根据情节受到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签发资格的处分。签发人及其所在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规签发或更改的证书,将由签发人的上级机关进行收回处理,以维护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