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5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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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9:07
广东省的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详细明确。以下是部分条款的改写:
对于乱采滥挖或破坏性开采的行为,根据条例第五十八条,将由省地矿主管部门处以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最高可达二十万元,并可能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者,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情况,第五十九条指出,县级以上地矿部门将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并可能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额度最高可达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或十万元,严重者将面临刑事责任。
对于超出批准范围开采,第六十条规定,超出者需退回原范围,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最高可达十万元;情节严重时,将吊销采矿许可证并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勘查许可证规定的作业未按期进行,第六十一条强调,逾期未改正者将面临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能吊销勘查许可证。
条例第六十二条列举了一系列违法行为,如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易引发灾害的活动等,将受到警告和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规者同样可能被罚款并面临处罚。
对于未按规定提交报告或弄虚作假,第六十三条规定,将被警告并可能罚款五万元,情节严重者将吊销采矿许可证。
地矿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第六十五条规定,将受到行政处分,严重者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对行政处罚不满的当事人,第六十六条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起诉,如逾期未执行处罚决定,将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经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九届*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十一届*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开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6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月25日颁布的《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