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评述(二)——《通用合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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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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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3 09:12
2020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在总体结构和具体条款上与以往版本相比,差异显著。本文将分多期详细探讨文本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可能存在的理解偏差和疑义,以帮助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文本。本文继续上期内容,重点评述《通用合同条件》第1条“一般约定”,特别是词语定义与解释部分。
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定义上,2020版示范文本取消了对主体资格和发包人付款能力的明确规定,强调合同本身的有效性不取决于主体合法性,这一修改旨在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是否合法不是合同判定标准,即便非法定资格的主体之间订立合同,只要合同合法,合同关系依然有效。此定义与FIDIC黄皮书、银皮书相一致,强调继受人的合法性基于法律或特别约定。然而,文本中对于“因发包人原因”的说明存在不必要的复杂性和不完整性,此条款似乎涵盖了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但实际上,发包人人员作为合同执行的具体行为人,其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而第三方人员原因导致的违约应视为“发包人原因”,文本表述有误。
2020版示范文本首次采用与FIDIC习惯表述相同的“工程师”一词,但在角色与职责上与“发包人代表”有所区别。工程师为法人或组织,非隶属于发包人,其工作重点在于工程质量、工期和工程量价的技术监督及安全监督管理,较少涉及发包人合同义务的管理。而发包人代表则代表发包人履行其自身及对承包人、工程师的管理职责,其决策涉及工程专业判断和一般商务事项,但非工程师职能范畴。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在职责、角色定位上存在明显差异,使用者需明确界分,避免职责交叉或空白,避免合同履行争议。
设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定义在文本中显得多余,作为承包人内部的分工负责人,其通常不直接代表承包方向发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仅在合同主文中以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的形式出现。虽然《专用合同条件》附件中详细列出了关键人员,但并未给出设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定义,因此定义实属多余。
《发包人要求》是承包人合同义务的重要文件,其内容的精准性直接影响工程成果是否满足发包人预期。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由于发包人通常不提供设计文件,对承包人工作的监督和干预减少,因此,《发包人要求》的稳定性对合同执行至关重要。发包人应谨慎对待《发包人要求》的变更,而承包人需全面评估变更对合同各部分内容的影响,为合同内容变更、索赔和签证作准备。
“项目清单”与“价格清单”的关系是,项目清单作为基础,价格清单反映承发包人双方基于项目清单和项目数量的单价和总价合意。项目清单的准确性直接影响最终结算价,发包人应尽可能使项目清单接近实际工程需求,以确保工程结算价接近最优价格。
在《发包人要求》与“承包人建议书”之间,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增进发包人的合同利益,而非仅为承包人便利。建议书内容如涉及对《发包人要求》的偏离,应确保被补充进入新《发包人要求》,以免在解释合同时被原《发包人要求》优先解释覆盖。
综上所述,2020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在定义解释、工程师角色、发包人要求等方面提供了新的框架和考量,使用者需细致解读,避免误解和争议,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