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01:11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09:19
黑龙江实施的车船税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税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国务院令第611号《条例》制定。在本省范围内,凡《车船税法》规定的车辆和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均需按照此办法缴纳车船税。
适用税额依据《黑龙江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计税标准以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数据为准,未登记或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车船则参照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技术参数。
免税情况包括捕捞船、军警专用车船、外国驻华机构的车船等。对于船舶吨税已缴的机动船舶以及特定内部行驶的车船,前五年内免税。自然灾害或特殊原因导致的减免,由省政府规定。
新能源和节能车辆可享受税收优惠,具体政策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公共交通车船和农村地区摩托车等暂时免税,何时恢复征收由省政府决定。申请减免税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明。
车船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机动车保险单中应注明已缴税款。未按时缴纳的,扣缴义务人可代收滞纳金。纳税人应提供相关凭证和资料进行申报,扣缴义务人代收后不再需向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
车船税年度申报,购买交强险时一并缴纳,未购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新车船按月计算,被盗抢或报废的车船,纳税人可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