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01:06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3:22
不能退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3:20
必须有合适理由退回,跨月作废是不可能的啦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3:27
已经不能退回。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3:19
不能作废。要想退回来,只能开红字发票,让对方出个退票证明(就写货物名称不符/或是什么原因),你再到税局申请开红字发票。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3:25
理论是不可以 因为你这边每个月都要抄税 抄税的时候就把你的销项信息抄进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