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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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14:32
为了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受到侵犯,法律规定了三种抗辩权,其中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如果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网友咨询: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呢?
北京纳诚律师事务所刘嘉明律师解答: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辫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北京纳诚律师事务所刘嘉明律师解析:
行使其他两大抗辩权的条件: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刘嘉明律师简介
刘嘉明律师,北京纳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17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能。曾代理过近千件各类民商事、刑事案件。专注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