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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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21:39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依据是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而非专业技术人员的标准。比对时,如果普通消费者在一般注意力下不会混淆,即使产品存在细微差别,也不构成侵权。例如,非日常消费品如建筑材料等,其比对主体应为销售、购买和使用这类产品的专业人员,而非普通消费者。
判断外观设计相似性采用肉眼观察、隔离对比和整体综合判断法。肉眼观察强调以易见部分比较,隔离对比能提供直观的第一印象,而整体观察则需考虑设计的整体性和创新点。侵权判定需满足被控产品包含专利的创新部分并与其整体设计相近似。
设计要部是专利中创新且能吸引消费者注意的部分,通常在专利公告的视图中体现。在对比中,要部的相似性是决定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的关键。专利申请阶段并未明确指出要部,而审查和授予过程主要关注整体效果,这使得要部的确定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相同外观设计的判断相对简单,不同外观设计的判定难点在于相近似性,需通过设计要部比较,考虑微小差别是否会引起混淆。在三要素(形状、图案、色彩)比对中,形状优先,如果形状相同或相似,再考虑图案和色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各有保护重点,实用新型侧重产品的实用性和技术方案,外观设计则关注产品外表的美感和工业应用。了解这些知识有助于正确理解和应用专利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Instrial Design)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