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航空器优先权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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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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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1 20:23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具有显著的特性,其效力覆盖担保财产的全部,确保债权的全面保障。它体现了不可分割性,无论航空器所有权如何转移或所担保债权如何分割,优先权都不会受到影响。如果部分航空器受损,剩余部分仍保障全部债权,即使部分已受偿,未偿部分仍由航空器全部价值担保。
尽管是法定担保物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具有特定性。首先,它担保的债权是特定的,仅限于《民用航空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援救费用和保管维护费用。其次,它担保的财产范围也特定,仅限于民用航空器及其组成部分,如构架、发动机、螺旋桨等,包括与航空器使用相关的所有物品,不论是否安装或临时拆卸。
航空器优先权的另一个特性是法定顺序性,即多个优先权按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受偿。《民用航空法》规定,后发生的债权优先于先发生的债权,同时,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有明确法律规定,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
然而,航空器优先权的独特之处在于其无公示性。与动产和不动产的公示要求不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产生无需占有或登记,仅依赖于法律规定。这使得优先权的取得无需公开公示,这与一般物权的公示原则相异。尽管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了登记程序,但这与公示权没有直接联系,可能导致其他债权人权益受到潜在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