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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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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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20:05
为了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商品市场的繁荣,以及规范市场行为,确保交易秩序的正常运行,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我们特此制定本条例。
集贸市场的定义,是指在辽宁省境内,包括专业性和综合性在内的,专门用于交易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和其他民用物品的批发和零售场所,简称集贸市场。
所有在该地区从事集贸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此条例中的各项规定,以确保市场的规范运行。
在管理层面,各级*如省、市、县*,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行政管理的主要监管机构。其他相关部门也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市场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县、乡级*则通过工商管理部门主导,与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市场管理和建设中的相关问题。
特别强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场管理中,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以保持公正和公平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