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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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21:31
面对遗产纠纷这类案件时,如果存在多位继承人的情况,当事人在需要维护自己权益进行起诉时往往不知道该如何进行选择起诉。那么,继承纠纷诉讼,应将全部的继承人作为被告起诉吗?
网友咨询:
我的父亲1996年去世,奶奶和爷爷分别于2006年、2014年去世。爷爷、奶奶共生育了五个子女,除了我爸爸外,还有我的两个叔叔、两个姑姑。爷爷和奶奶生前在村里留下了房屋一处,现在该房屋拆迁,拆迁所得利益全部由我的大叔叔一人所得。现在,我想代位继承属于我父亲的拆迁所得利益份额。因为相关的拆迁补偿款都在我大叔叔那,另外一个叔叔和两个姑姑都放弃继承这部分利益,并没有得到相关款项。我想问的是,由于另外一个叔叔和两个姑姑声明放弃继承,我起诉时,是否可以单独起诉获得了这笔拆迁补偿利益的大叔叔?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樊懋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所以说,当因继承纠纷起诉到*的,应当将所有适格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但如果有的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这一实体权利的,可以不将其列为被告。
樊懋律师解析: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争议的各方一般是有亲属关系的人,大部分还是至亲。所以,在争议发生后,很多情况下部分当事人只是不满其中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的行为,认为其继承的份额侵占了一个或多个人的正当利益。很少会对所有的争议相关人员都提起诉讼。
但是,因为继承的财产是具有同一性的,一个继承案件会对所有的继承人产生影响。所以,单独起诉获得了大部分利益的继承人往往是不合适的。
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为原告。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作为被追加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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