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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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00:23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涉及特定的法律主体和行为特征。
首先,本罪的实施主体限于特定类型的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以及由两个或以上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些公司获得批准后,可以合法发行公司债券,而股票仅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其他企业不具备此类资格,因此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犯罪行为主要由公司法人、经营者、发起人或股东等特殊主体实施,单位犯罪时,会执行双罚制。
在处罚过程中,如果犯罪主体在承担刑事罚没前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财产不足以支付,应先履行民事赔偿,然后再执行刑事罚没。但这里的民事赔偿责任必须是由于本罪产生的,非本罪引起的赔偿除外。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与诈骗罪有明显的区别。首先,构成诈骗罪的主体更为广泛,而欺诈发行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其次,欺诈发行罪是在合法的股票或债券发行过程中作假,而诈骗则是完全非法地制造和销售虚*券。最后,欺诈发行罪的目的是为了募集资金使用,而诈骗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不打算归还。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