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第十一章?奖励与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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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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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30 09:26
在四川省征兵工作中,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会予以表彰和奖励,以激励征兵工作的积极性。
对于依法应征但拒绝或逃避兵役义务的公民,如未进行兵役登记、体检,或者在体检中作假,县(市、区)政府会要求改正,逾期不改者将面临罚款,严重者甚至会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逃避征集的公民还会面临两年内不得成为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以及限制出国或升学的处罚。
对于应征公民因思想原因不安心服役且教育无效被退兵处理的,将按逃避征集处理,受到相应的惩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如违反征兵规定,包括未完成任务、隐瞒信息或设置障碍,将面临罚款和行政处分。乡(镇)、街道办事处未完成任务的,上级政府将给予批评并问责。
任何妨碍征兵工作的行为,如威胁、侮辱、殴打征兵工作人员,都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征兵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
征兵工作人员如在工作中存在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他人损失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