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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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8 18:49
随着即时通信工具的移动支付功能日趋强大,部分不法分子将目光转移到微信、QQ等工具上,常常利用上述社交软件进行电信诈骗,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操作,当平台检测到相关行为后,会对账号进行冻结。此时不法分子便通过有偿付费方式发布解冻QQ号需求,如果有人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帮助违法解冻账号,自身也将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网友咨询:
陈某于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帮助多人解封、买卖QQ号,获利共计5万元。全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帮助陈某等多人解封QQ号并收取利益。苏某于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伙同全某一起帮助他人解封QQ号,二人共同收取收益。全某获利共计89334.75元,苏某获利共计32014.75元。
三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肖旭斌律师解答:
全某、陈某、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情节严重,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肖旭斌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肖旭斌,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汕头大学法学研究生。对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领域精熟。可面向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