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及于购房款法律分析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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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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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8 02:33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确保施工单位工程款得到保障的关键手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后,选择将工程折价或请求*拍卖,并在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这一权利的效力优于其他担保物权,体现国家维护农民工权益的*。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强调,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然而,购房者权益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相冲突时,*部门更重视“居者有其屋”理念,购房应直接满足生活居住需求,而非经营。
《最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指出,消费者在支付购房款后,承包人对商品房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买受人在特定条件下的权利优先于执行。最高人民*对于消费者权利优先保护的解释,明确购房应直接满足生活居住需求,不应扩大解释。
施工单位对消费者支付的“购房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尽管司法机关未正面回应,但从法律解释和案例中可得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及于包括购房款在内的建设工程价值。《关于公路建设单位对公路收费权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答复,原则同意将公路经营权中的收费权纳入施工单位优先受偿范围,以此保障施工单位权益。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无论是公共设施收益还是商品房价款,都是基于建设工程本身所获得的价值。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基于这一法理,笔者认为施工单位对购房款亦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应探讨如何实现这一权利,以及货币作为种类物或购房款被用于经营生产中的特殊情况。
现行司法解释中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期限延长,旨在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行使权利,减少公示不足可能带来的损害。建议建立建设工程优先权自动登记制度,自工程竣工备案时就进行权属登记并公示,确保在时效经过或建设单位证明款项支付后进行涂销,以平衡各权益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