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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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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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1 20:44
1. 投资性公司被允许作为发起人,参与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新公司的设立提供资本和管理支持。
2. 投资性公司可以持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未上市流通法人股,这使它们可以间接参与并影响公司的运营,但同时也可能受到一定的市场*。
3. 投资性公司根据国家相应法规,还可以持有境内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的未上市流通法人股,这表明其投资范围可以扩展到国内特定公司。
4. 投资性公司在这些规定下被视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发起人或股东,拥有一定的投资和参与权限,对于公司的创建和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但同时也需遵守相关的持股和市场规则。
5.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自2004年11月17日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