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作废怎么办?都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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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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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0:29
万一*开错了,怎么办?开具**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什么是作废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已跨月或不符合作废条件,该怎么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的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