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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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在与被告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从他人处借取的款项转借给被告李,借到的款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登记离婚前就上述款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李负责偿还,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应视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林应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 02.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