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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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19:27
1、企业因经营不景气等原因导致停工让员工待岗的,如符合法定条件可依法与部分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法律依据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2、如员工与企业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原工资标准发放,第二个月起如仍在上班按约定支付,没有上班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3、法律依据:(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