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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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02:29
关于管辖恒定原则指的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不因诉讼过程中决定管辖的事实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其中,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一、民事诉讼中什么叫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恒定原则,是指一审*对已系属的民事案件有管辖权,案件就自始至终由其管辖,其后若存在确定管辖权的因素发生更易,受诉*亦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因确定管辖权因素发生变化而在理论上拥有管辖权的*,而是应当审理案件直到最终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的上级人民*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不予审查。
二、专门*的管辖
1、军事*:军事*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提出的,军事*可以受理。
注意: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受理。当事人向军事*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起诉。
2、海事*: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等)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管辖。
另外,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的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由海事*专属管辖: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管辖;
(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管辖。
3、铁路运输*: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由铁路运输*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铁路运输*的管辖是以案件的性质来确定的,而不是以诉讼当事人来确定的。这和军事*确定管辖是不同的。
总的来说,诉讼管辖需要遵循两大原则:管辖恒定原则和专门*管辖原则。专门*管辖的*主要有军事*、海事*和铁路运输*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