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家庭的父母离婚后,非亲生子女有抚养继父的义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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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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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23:20
给你一些观点,
基于血缘的原因,父*女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的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与不和其共同生活的父母间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生父母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也形成了父*女关系。因此,继子女和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生父母间是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离婚时,对于继父(母)有条件且要求抚养继子女的情况,就不能简单地认定生父母有当然的抚养权,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条件及子女的意愿来确定抚养权的问题。
1)“血缘关系第一原则”,亲生的父*女关系,是自然的血亲关系,具有唯一性,不可更改,不可替代,不因任何人为和天然的因素而改变。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2)根据“子女利益”原则来确定抚养权。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女间的权利相义务,与亲生父*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继父(母)与生母(父)间因离婚而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并不完全消灭。那么,在离婚时,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也应有权来抚养继子女。那么,在生父母与继父(母)均要求抚养子女的情况下,解决抚养权的问题就要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以最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标准来选择直接抚养方,即“子女利益”原则。比较各国立法,我们可以发现,一般而言,*决定子女之直接抚养方时,以“子女利益”为根本指导原理,但“子女利益”非常抽象,如何判断在何种情况才符合子女之利益,极为困难。正如台湾学者林秀雄所说,所谓子女之利益,不应只顾目前,尚须考虑未来之利益。而美国关于子女直接抚养方之决定基准,大约有七:1、子女的福利——此为*最先考虑之点。2、子女的意向——应考虑已达到有判断能力年龄的子女的希望。3、子女之年龄、健康及性别——子女年幼、不健康或为女孩时,以母亲作为直接抚养人比较合适。4、将来之家庭环境,交友关系及子女之各种机会。 5、父母之品性、适当性——直接抚养方应是最适当的父母一方,以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决定适当与否时,*应考虑父母之性格、健康、气质、能力等。6、父母之经济情况。 7、父母之要求及个人的希望。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会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