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融资工具违约救济途径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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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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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3 04:34
由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律师撰写的分析指出,2018年金融市场的复杂形势对企业的融资带来挑战,特别是定向融资工具的违约问题愈发突出。如侨兴、中弘、全时等机构的融资工具已出现实质性违约。预计2019年债券到期压力增大,将引发更多关注。本文将探讨定向融资工具的法律问题以及违约后的救济途径。
金交所定向融资工具,作为直接融资产品,通过交易所发行,面向合格投资者,资金用于企业运营,以到期还本付息为特征。这类产品因其发行流程涉及发行人、投资人、担保人等多方,且有严格的私募债属性,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及银行间非公开定向发行的债务有所不同。金交所定向融资工具的发行条件相对宽松,受到资管新规后,市场欢迎。
定向融资工具的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其固定收益和直接融资的属性,发行人与投资者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其法律依据和合同文件包括《承销协议》、《受托管理协议》和《认购协议》等,分别定义了承销、受托管理和融资行为的法律关系。
在违约情况下,投资人作为救济主体,可通过继续履行、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等方式主张权利。同时,可向*或仲裁机构寻求司法救济,金交所监管机构也可作为行政救济途径。对于违约企业,可通过加强生产经营、资产处置、破产清算或债转股等多种方式尝试偿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