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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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00:30
第十七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简称直属局)需对本区域内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新增、取消或变更信息进行详细记录,每季度结束后28日前需填写《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情况统计表》(附表4),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若种植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的管辖归属不同,种植场所在地直属局还需将备案信息每季度通报给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的直属局。后者在检测到产品中存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情况时,需及时反馈给种植场所在地的直属局。
第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将采取统一的方式,将其管理下的备案种植场名单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公示,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众的知情权。
为加强出口食品原料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12年4月5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2012年第56号公告发布。《规定》分总则、备案申请、受理与审核、监督管理、上报和公布、附则6章22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