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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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00:14
第十九条,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如出现违法行为,检验检疫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确保食品安全法规的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对于国家质检总局先前发布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规定,若与本管理规定有冲突,将采用本规定作为标准。特别指出,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的备案管理则需遵循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规定的所有解释权归国家质检总局所有,对于规定内容的任何疑问,均可向其咨询。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标志着新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机制的实施。
尽管详细表格如申请表、审核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表和备案情况统计表并未在此列出,但它们作为本规定的补充资料,会在实际操作中发挥作用,以确保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合法合规运营。
为加强出口食品原料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12年4月5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2012年第56号公告发布。《规定》分总则、备案申请、受理与审核、监督管理、上报和公布、附则6章22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