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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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08:12
山东省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时,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首先,凡是在本村出生并保持户口在本村的人员,被视为成员之一(一)。其次,如果有人与本村居民结婚并户口迁移到本村,同样具备成员资格(二)。另外,如果本村村民依法领养并将其户口迁入的孩子,也享有成员权利(三)。
对于特殊情况,例如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人,需要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才能被接纳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四)。这体现了对集体权益的尊重和民主决策的原则。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