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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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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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04:35
特别诉讼时效在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主要分为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普通时效通常为2年,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最长保护期限可达20年,见于第137条。特殊时效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如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合同法》第129条),产品质量法则规定最长保护期限为10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环境保*对环境损害的诉讼时效设定了3年(《环境保*》第42条)。
针对一些特定情况,法律设有更短的诉讼时效。例如,《民法通则》第136条列举了四类案件,其时效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违约情况),延付或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也是一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从当事人知道或应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期间因主张权利、请求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会中断,中止期间消除后时效重新计算。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劳动者不受此一年时效*,但劳动关系终止后必须在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