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第四章 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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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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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9 17:37
深圳市的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工作严谨且规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条款上:
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专利申请的资助资金将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每季度确认的专利资助总额,专户进行管理并进行核拨,确保资金使用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明确指出,专利申请人是资助的主要受益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并不在资助的受益范畴之内,这明确了资助对象的界定。
资金分配方面,第十五条阐述了资助额度的确定方式,以上年度的专利资助总额为基础,且资金使用必须专款专用。如果年度内有结余,将留作下一年度使用,体现了资金的连续性和合理性。
对于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六条指出,市知识产权局有权申请不超过总额1%的专项业务费用,但需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并纳入部门预算,以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最后,第十七条强调了财政部门的监督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若试图通过虚假手段骗取资助资金,一旦发现,将被要求上缴资助款项,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资金使用的公正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