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天前
共0个回答
湖北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导则(试行)的第二章着重于鉴定前的准备工作和证据收集。首先,鉴定机构依据案件鉴定委托人的委托书或转办单等文书来接受鉴定业务(第七条)。在接受委托后,他们需指定专门的鉴定人员进行后续工作(第八条)。鉴定人员需仔细阅读委托书,明确鉴定范围、依据、内容和要求,并...
湖北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导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该导则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湖北省内开展的所有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其对象明确,即那些持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鉴定机构,以及具备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鉴定人员,他们是进行造价经济纠纷鉴定的主要和辅助经办人员。所谓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是指这些鉴定机构在法院...
湖北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导则(试行)第三章 鉴定资料的质证和现...湖北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导则(试行)的第三章着重于鉴定资料的质证和现场勘验过程。第十五条,鉴定机构收到举证资料后,需及时进行质证,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并签字的资料,才会被纳入鉴定结果。如果一方不同意质证程序,鉴定委托人将决定后续处理。第十六条,鉴定机构会根据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和相关政...
湖北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导则(试行)第六章 附 则湖北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导则(试行)的第六章包含了一些重要附则。首先,第三十五条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若因不公正或重大失误导致错误,应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这份导则的解释权归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所有。在实际操作中,如需当事人提交鉴定...
湖北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导则(试行)第五章 回 避在湖北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的执行中,回避规则在第五章得到了明确规定。根据《湖北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导则(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在以下情况中应主动回避,否则,案件的委托人、当事人和相关利益方有权要求其退出:1. 作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2. 鉴定团队的主要经办...
如果涉及经济纠纷被告是否能办理社保退休经济纠纷与社保退休风马牛不相及,它不会影响办理退休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