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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负责估价工作的总体指导,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则是各级司法机构指定的估价机构。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均无权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进行估价,估价权由法定机构独享。价格事务所提供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经司法机关确认后,可作为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据,确保公正与准确性。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法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规范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简介为确保正确办理刑事案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关于赃物估价的统一要求(法发〔1994〕9号),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该办法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发布,旨在逐步建立并完善物品估价制度,对...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法律依据:《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规范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价格评估的管理办法第二条 价格评估及价格评估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当事人委托,对商品与服务价格的鉴定、评估。国有资产评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涉案物品,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物品的价格评估...
偷东西按几倍赔偿8. 若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难以确定,应按《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9. 对已陈旧、残损或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结合作案时的市场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确定。10. 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章委托程序在处理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的过程中,第二章规定了明确的委托程序。根据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遇到相关情况时,需将估价任务委托给同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专业评估。在实施委托时,委托机关需要提供详细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这份文书应包含以下关键...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介绍《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划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颁布,当日起实施。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四章估价的基本原则在估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过程中,价格事务所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的法律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价格法规。估价工作要求做到公正、准确且及时,以确保估价结果的可靠性。第十八条明确指出,价格事务所在估价时,必须依据这些法律和规定,对物品的价值进行客观准确的判断。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根据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规定,估价人员需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任何虚假鉴定、舞弊、疏忽或泄露机密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若导致估价失实或对案件处理产生负面影响,责任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受到相应处分,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价格事务所和鉴定人在出具《扣押、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