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相关问题,高手请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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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01:13
你们公司的运维和客服不属于综合工时申请条件,因此无法申请综合工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至于加班和调休的问题,只要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均可以操作,企业不用担心用工风险。
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小时,并且保证有一个连续的24小时休息即可。
工作加班的规定:劳动者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超过36小时。
调休的规定:正常休息日的加班可以通过安排调休冲抵。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不能调休,支付三倍工资。
基本涉及的就是这些,不清楚再解释。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01:13
额外的加班是可以领加班工资的,上面的回答可以采纳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01:08
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否则,职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公司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01:10
注意的是,超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话是不能补休的,只能支付加班工资,只有休息日加班才可以调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一般综合计算工时制是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批准的,要提供相应的符合条件的材料才能获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