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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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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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12:28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风险管理措施中,涨跌停板制度在第三章得到了详细的阐述。这一制度的核心是设定价格变动的上限和下限,以防止市场过度波动。
根据第八条,交易所会设定涨跌停板幅度,这个幅度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进行调整,确保市场的稳定。例如,对于股指期货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通常设定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对于季月合约的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则为挂盘基准价的±20%,如果首日有成交,次日则恢复正常幅度;若首日无成交,次日仍沿用首日的限制。
在最后交易日,无论是因为连续单边市导致的特殊处理,还是常规交易日,如D2交易日,其涨跌停板幅度均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如果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向单边市,且D2为最后交易日,合约将直接进行交割结算;若D2非最后交易日,交易所有权采取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如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或出金、设定平仓期限,甚至可能强制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或者强制减仓,以保障市场的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