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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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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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3 01:28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着重于地质遗迹的保护,强调了*在这一领域的职责。县级以上*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协同相关部门,对本地区的地质遗迹资源进行详尽调查,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以确保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设立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对于工程设施建设,尤其是涉及保护区的项目,必须严格遵守规定。施工前应尽可能避开保护区,如确实不可避免,需获得设立保护区的*审核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来保护地质遗迹。对于保护区内的原有设施,如果对遗迹构成威胁,将设定治理期限,逾期未完成或治理不合格的设施将被拆除。
条例还明确规定,任何对地质遗迹有损害的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在保护区内是被禁止的。只有在教学、科研需要的情况下,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风景名胜区或森林公园范围内,还需依法得到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采集地质遗迹标本。
在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时,必须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经县级以上*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批准。如果遗迹位于风景名胜区或森林公园,还需在批准前获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地质公园的设立则需按照国家的专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