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人遗产的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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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21:04
1、你说“就把产权证改为孙子的名字(爷爷的一半作为遗产,奶奶自己的一半因为人还在,是作为赠予)”:是说房产证上当时已经登记为孙子的名字了吗?那么,这房子已经是孙子的财产了:孙子只要保留好房产证、保留好两老当时的公证遗嘱、奶奶当初过户给孙子时的相关证据,就什么事也没有了。
2、“这样的案例,如果打官司,那几个子女有多大获胜的机会?”:没有胜诉的机会。因为:
(1)奶奶当初将房产过户到孙子的行为没有程序瑕疵,且两老的公证遗嘱、有奶奶的赠与声明,过户程序完全合法,孙子在过户时就已经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
(2)奶奶说“自己那一半房子不给孙子,在百年后给那几个子女均分”属于撤销赠与 ,而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给受赠人(过户了)后,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况下,是无权撤销赠与的。所以,奶奶在房产过户后说“自己那一半房子不给孙子,在百年后给那几个子女均分”是无效的。
(3)奶奶之后设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但奶奶的遗嘱却处分了孙子的合法财产,遗嘱中说将“自己那一半房子不给孙子,在百年后给那几个子女均分”的部分无效。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21:02
只要前一个遗嘱和赠与协议作了公正就可以对抗后来作出的书面东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20:55
她把自己的一般赠与孙子,房屋的产权证上面已经是孙子的名字,则房屋的所有人已经是孙子了,她就没有再处分的权利,
故子女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20:57
如果孙子能有识别是非的能力,那么那几个子女无获胜机会。
我国遗嘱法的生效条件:
遗嘱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做出即成立,遗嘱人死亡即生效
(1)遗嘱人必须有完全行为能力,否则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受欺诈、胁迫的遗嘱无效。
(3)内容必须合法,处分他人财产的无效。
(4)遗嘱的形式必须要合法,属于要式行为,一般采用书面。
(5)遗嘱被伪造的无效、被篡改的篡改内容无效。
遗嘱法的遗嘱效力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诈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3)无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所以如果打官司,那几个子女没有获胜的希望。
老人现在她没有行为能力,再者受子女胁迫,不能算作遗嘱。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21:04
已办了过户手续老人不能撤销赠予,且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自书遗嘱,其它子女无权请求.北京何律师.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21:02
房子已经是孙子的财产,因为没有撤销赠与的情形,所以老人后来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