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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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23:10
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犯了错就要接受处罚。在我国,触犯法律,就得接受处罚,不能因害怕处罚而逃避处罚,这样可能会错上加错,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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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酒后无证驾驶甘AXXXX号小客车,乘载多人回家,行至某公路5KM+970M处,将路边行人陈某碰撞致当场死亡,后路某驾车逃逸。法医鉴定结论:“陈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公安机关责任书认定:“驾驶人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对路某取保候审,路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两年后路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路某潜逃后投案自首,在法律上能减轻处罚吗?
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邱润照律师解答: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法律规定的自首,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即自首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是在犯罪后归案前,且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路某在犯罪后,犯罪事实已经被公安机关查清,故已经不存在自首的条件和可能性。其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为躲避惩罚而藏匿,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同时造成了逃避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进一步追究的客观后果。因此,其以后自动投案,是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补救行为,该行为的效果也只起到使其恢复到接受司法机关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状态中,所以不构成自首。,不能减轻处罚。
邱润照律师补充: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有二: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有其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并且其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经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的,虽然可以酌情从轻,但不属于自首。
浙大本科,法律硕士,长期致力于公司股权、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并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卓越的实务能力及诚实勤勉、尽职尽责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