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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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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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2:30
长春市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中,针对某些特定情况,服务业项目需要遵循特定程序进行处理。以下是相关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首先,当服务业项目计划进行改建或扩建时,原有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可能不再适用,需要按照条例的要求重新进行评估和申报,以确保新的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得到充分考虑。
其次,如果服务业项目的生产工艺发生改变,或者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有所调整,这将直接影响到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按照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确保变更后的项目符合环保标准。
最后,如果服务业项目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或者排放方式发生重大改变,这表明项目的环境影响可能会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及时更新环境影响评价,以确保新的排放标准得到遵守,减少对环境的潜在负面影响。
总之,长春市服务业在进行任何可能影响环境的改建、扩建设施或调整业务操作时,都必须遵循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以确保其在发展的同时,对环境的保护措施得到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