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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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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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7 08:57
长春市的《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中有一条规定特别关注环境保护。第十条明确规定,新建的房地产开发和服务业项目,如专门用于处理烟尘和废水的设施,如烟道和独立排水系统,必须与主体建筑的建设同步进行。这意味着在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阶段,这些环保设施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对于那些在规划设计阶段未明确指出经营性质和规模的服务业项目,条例有严格的要求。这类项目在未经明确环保设施设计和规划的情况下,将无法获得批准进行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这体现了长春市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旨在确保所有服务业项目的运营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必要的污染。
总的来说,第十条条例强调了在服务业项目开发过程中,必须遵循环保先行的原则,以保护城市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任何忽视环境保护的项目,都将面临无法进行的后果,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长春市服务业的绿色、环保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