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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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详细规定了受害人遭遇人身损害时的赔偿责任。首先,当受害人因就医治疗而产生的费用,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有责任予以赔偿,以保障受害人的基本生活和康复需要。
对于因伤致残的情况,赔偿范围进一步扩大。受害人可能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生活费用和收入损失。此外,康复护理费用、继续治疗的必要康复费和护理费,以及后续治疗的费用,也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以支持受害人的长期康复和生活照顾。
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死亡,赔偿义务人除了需要支付抢救治疗期间的相关费用外,还需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同时,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也应纳入赔偿范围,以体现对逝者家庭的关怀和对其损失的适当补偿。
总的来说,第17条的主旨明确,旨在通过全面的赔偿规定,确保在人身损害事件中,受害者能够得到充分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因伤害带来的各种经济损失。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