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章 复查复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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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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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4 21:19
湖北省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规定了明确的申请范围。当信访人对以下类型的组织和人员的职务行为有异议,且对有权处理和复查的行政机关的书面决定不满意时,有权申请复查或复核: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决策行为;
二、法律和法规授权,负责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处理;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国家行政机关在社会团体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任命或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以及其成员的行政行为。
然而,以下情况不属于复查复核的范畴:
一、已经通过法定途径如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或行政监察解决的事项;
二、涉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三、不属于湖北省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权限内的事项;
四、正在处理或已经处理完毕的事务;
五、申请内容与原处理或复查事项不符的情况;
六、涉及*、国防和外交领域的事务;
七、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不服申诉;
八、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复查复核期限;
九、其他不适用于复查复核的事项。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复查复核程序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信访人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