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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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9 06:2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人需要遵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的严格条件。以下是关键条款的概述:
1. 发行人需为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净资产折股转股后满足条件,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 发行人必须在最近两年内实现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同时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且两年内增长率不低于30%。
3. 发行人在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得少于2000万元,且无未弥补亏损。
4. 发行后的股本总额需达到3000万元或以上。
5.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出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齐全,主要资产无重大权属争议。
6. 发行人应专注于单一业务,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且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要求。
7. 发行人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8. 发行人需具备持续盈利能力,避免经营模式、行业地位或资产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避免对关联方或重大不确定性客户过度依赖等。
9. 发行人应依法纳税,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的依赖程度适中,无重大偿债风险和重大诉讼仲裁。
10.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资产完整,业务独立,无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关联交易。
11.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构运作正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公允反映公司状况。
12.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资金管理规范,不存在占用或违规担保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相关资格且无禁入期等*。
13.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在过去三年内无重大损害投资者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募集资金使用须符合主营业务需求。
14. 募集资金应专项存储,有明确用途,并与公司现有状况相匹配。
以上条件是确保发行人具备稳健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发展能力,以保障投资者利益和市场公平性。
扩展资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61号颁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