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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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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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8 00:22
为有效管理水利科技成果,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和科技转化的加速,水利部依据国家科学技术部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制定此登记办法。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负责该工作的整体管理,委托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作为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登记事宜。登记工作需遵循客观、准确和及时的原则,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国水利科技成果信息的共享。
所有由国家、水利部和各流域机构执行的计划项目产生的成果,必须在指定的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其他计划或自筹资金项目成果,可以选择性登记,但需在水利部门备案。涉及保密的成果需按照国家科技保密规定管理。
成果的第一完*需办理登记手续,登记需满足材料规范、评价结论肯定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等条件。成果应在获得肯定评价后三个月内进行登记。登记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报告和研制报告,基础理论成果的学术论文或专著,以及软科学研究的评审证书等。
登记程序包括初步审查、正式审查并登记、出具证明等步骤。登记成果将被录入国家和水利科技成果数据库,并公示。未经登记的成果不得推荐科技奖励或列入推广计划,单位登记情况是科技管理水平评价的重要依据。
争议中的成果不予登记,已登记成果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需尊重并保护技术秘密,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