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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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4 05:57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行为。这一概念在2004年《*》修正后成为新词汇,旨在明确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区别,虽然实践中人们有时会将两者混用,但其实它们之间既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的法律后果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简单来说,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
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建立在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这一基本制度之上。《*》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予以补偿。《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制度进行了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构建了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这一制度的法律特征包括:具有法定性,即必须符合法律和行*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具有强制性,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土地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具体而言是由国家授权县级以上*行使征收权。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以土地补偿作为必备条件。征收的标的只能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征收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平衡,对社会影响深远。中国的土地征收程序还存在着很多缺陷,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