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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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1 18:13
北京市政府公告,为优化户外广告管理,修订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五十九项规章的部分条款,于2007年11月23日经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下是修订内容的摘要:
1.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原令第151号,2004年8月5日发布):
- 第二条调整为: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 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中,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更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 第二十七条中,对非法设置或违规设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有权责令限时拆除,逾期未执行将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万至10万元罚款。如无法确定所有人或管理人,会在公共媒体及设施所在地发布公告,15日内未改正者将被强制拆除。对依法应拆设施,责任人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将由执法部门申请法院执行或委托企业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第三十条删除了原条款。
2. 对于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如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将由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1 18:11
北京市政府公告,为优化户外广告管理,修订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五十九项规章的部分条款,于2007年11月23日经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下是修订内容的摘要:
1.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原令第151号,2004年8月5日发布):
- 第二条调整为: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 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中,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更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 第二十七条中,对非法设置或违规设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有权责令限时拆除,逾期未执行将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万至10万元罚款。如无法确定所有人或管理人,会在公共媒体及设施所在地发布公告,15日内未改正者将被强制拆除。对依法应拆设施,责任人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将由执法部门申请法院执行或委托企业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第三十条删除了原条款。
2. 对于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如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将由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