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事故未处理,车在跑保险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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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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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15:01
依法进行营运的车辆,即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只有依照法律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营运车辆,才属于法律上可主张停运损失的主体。司法实践中,是以是否取得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手续为准。对于没有合法的营运证件的车辆,如违法经营的“黑车”,在事故中受到损害,而致使不能展开继续“盈利”活动,表面上看,也受到了损失,但这种经营活动本身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其所收获的是违法所得,不属于法律上的停运损失,故不能主张相关停运营运损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