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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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18:40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企业必须对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的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无法带来经济收益的无效资产进行严谨处理。如经核实,事实确凿且证据充分,企业可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经批准后将其列为损失,并进行财务核销(第十一条)。
企业需对所有资产损失进行详尽的清理和核对,确保每项损失都有充分的合法证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第十二条)。对于重大损失项目,企业需提供专项说明,并可能需要接受专项财务审计。
对于损失金额难以确定或缺乏法律效力证明的资产损失,需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并出具意见(第十三条)。对于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和投资等,企业需加强管理,实施“账销案存”制度,积极追讨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四条)。
对于报废毁损的实物资产,企业需按类别清理,对仍有利用价值或残值的资产,应及时处理以减小损失(第十五条)。会计技术性错误引起的资产不实不属于损失认定,企业应依据会计准则更正并自行处理(第十六条)。
在集团内部,单位间的往来款项、投资和关联交易中,核销债务和债权应保持一致,双方需签订协议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指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分类分项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和认定工作。